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

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

财税实操admin2022-03-15 18:39:35392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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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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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设计、广告制作要交文建费?

错!营业税时代是需要交文建费。  

但是,营改增后,从2013年8月1日起,就不需要了。  

财税[2011]111号: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37号:2013年8月1日起,广告服务缩小范围,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广告载体制作属于原增值税货物、广告片制作属于影视或动漫制作,都不属于广告服务。  

财税[2013]106号,沿袭37号文件的广告服务范围。  

二、文建费的计税依据等于增值税销售额  

错!  还是按老营业税口径,以增值税含税价,扣除支付广告公司或发布者的含税价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

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两部门新增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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