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备注栏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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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备注栏怎么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三)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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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财税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服务备注栏怎么填写?以上内容就是本期小编老师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备注栏填写的讲解,也相信学员们读完之后对此应该都是有所认识的。其实很多学员对于建筑行业公司的会计知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如果你们想要学习这方面的会计知识欢迎你们来本网站进行搜索学习。以上是会计实操有关《建筑服务备注栏怎么填写》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建筑服务备注栏怎么填写」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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