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admin2022-03-22 17:22:43649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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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企业工作当中,都是跟我们财务人员息息相关的,也是需要不断学习的内容。今天会计网就为大家整理了应纳税所得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内容。

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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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企业资产,应当从投入资金使用不同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本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纳税人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准予扣除。折旧前,剩余价值估计应该是和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3-5%内确定,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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