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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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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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 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公司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怎么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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