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补缴个所税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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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个所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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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取得所得的个人,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不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而是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是企业职工,支付工资的企业只是履行扣缴义务。二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对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未尽到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自查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能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的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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