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正常损失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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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存货非正常损失时增值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应转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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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技成,庖丁解牛久练而技进乎道;路在脚下,荀子劝学博学则青出于蓝,说的好,但有多少人能做到,这回要考会计证书了我愿鞭策自己,用这句话激励自己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