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财务知识admin2022-05-21 3:11:3735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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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答: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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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跨地区经营?

1,商业活动

商业合同中,甲方对乙方有经营范围规定的,在合同规定的区域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违反活动条款行为,也被称为跨区域经营,也就是俗称的“串货”。

2,法律法规

2005年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并在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007年出台的《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指出,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直销企业在某地开展业务之前必须提交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否则即是“跨区域经营”,是违法的。

直销企业的规定经营区域可以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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