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残保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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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残保金如何计算
一.政策依据:残保金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府8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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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各企业单位应尽的义务
本市辖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
如果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违法责任:单位未安排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
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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