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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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1、延期缴纳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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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审批权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预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明确: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
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这时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补充明确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笔者认为,应当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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