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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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你们厂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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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试生产收入、成本怎么做会计处理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和纳税收入确认是不同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即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
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国税发[1994]132号文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纳税所得。
所以,自建的生产线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当考虑将此收入列入纳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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