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账务处理
文章是关于企业融资账务处理的税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企业融资账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企业融资账务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企业融资账务处理
1.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和支付短期借款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月末计提】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3)归还借款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发行债券的账务处理
(1)发行债券时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
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2)债券利息的确认
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3)债券还本付息
长期债券到期,企业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增资入股的账务处理
在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企业融资利息税前扣除的限额固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许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述内容便是财税实操关于《企业融资账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企业融资账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眼看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来了,向前看,相信自己,我会在远方为你送去最真挚的祝福,付出就会有收获的!放松心情,去迎接挑战,我相信你,你一定是最出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