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否应要求销售方给购货方补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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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方不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巨大),若购货方举报销售方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执行对其偷漏税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是否有强制性要求销售方给购货方补开发票?若无,购货方该如何取得发票?
答: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购销双方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的是应税货物。
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购成偷税,还要看其是否开具普通发票,是否申报纳税。
三、如销货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了应税货物后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购货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除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将强制其补开发票。
给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登报挂失后提供上述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因此,由遗失发票责任方办理完遗失手续后,销方凭购方办理遗失资料及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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