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人民币结算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出口用人民币结算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财务知识admin2022-06-08 15:54:0256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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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用人民币结算是否可以申报退税

出口报关单为人民币报关,国外客户付人民币,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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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可直接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人民币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案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目前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一是不再要求录入外汇核销的信息,二是在申报明细数据方面有特别要求。生产企业的试点企业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 “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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