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给客户商品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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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给客户商品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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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
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已销商品质量问题而无偿赔付的同款电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
答: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那么以上问题,你是不是都理解了?在赔付的产品和销售的产品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是都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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