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本篇是关于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财税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4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将烟丝继续用于本厂的卷烟生产,则这些烟丝就不必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晶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对总机构来讲,货物生产出来以后,移送到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应当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帐务上可不作销售处理.于货物在销售地实现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后,由原所在地再作销售处理.
对分支机构来讲,接受货物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属于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分支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如果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企业的,应按4%的征收率征税,属于工业企业的,应按6%的征税率征税
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对于缴纳消费税的问题小编已经给你们大家解答完毕了,如果各位对小编答的内容有什么疑问的,尽管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解答!
上述内容便是账务处理关于《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分支机构移送到公司总管理机构的产品是否缴纳消费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开启会计职称考试成功之门,钥匙有三。其一:勤奋的精神;其二:科学的方法;其三:良好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