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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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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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设备专项借款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房地产开发专项借款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首先明确的是,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借款费用的处理与其他企业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1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也明确声明了"该准则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所以,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至今没有相关准则为
依据.而按照199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其后,财政部对此又重新进行了规范,1999年财政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自此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资本化的问题,但我们从该条规定上来看,借款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期间划分已经明确,即以产品完工为标准.
但何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却定义的十分模糊,这于我们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看到的以累计支出数为依据明确说明是不同的.使得我们产生这样的疑问,房地产行业有没有不为房产开发而借入的资金呢?也就是说在开发项目完工前,是否所有的借款利息都可以资本化呢?这样处理是否缺乏应有的谨慎呢?另外,我们从规定中也可以看到,在会计处理中,对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处理原则应该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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