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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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或农村专用合作社,购买的初级农产品作为企业的生产资料,可以凭收购发票或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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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支付的款项为50000元,应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0元(50000*13%).
因此,对于农业企业收到增值税发票,其税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或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或者是,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样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农产品小规模代开专票如何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可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时,应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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