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表明细可以不附在会计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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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表明细可以不附在会计凭证吗?
这是肯定的,但也有时间的限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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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工资表保存年限25年,而会计凭证年限为15年;故,工资明细表要单独保存按年整理立档,记账凭证附件得有工资汇总表!
计提工资时,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工资计算单为原始凭证,没有劳动工资管理部门的,以会计制作的工资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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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有可能是:代扣代缴的部分你没看到。那部分也要算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这当然是和实际发到员工手里的不一致。
工资表中结算凭证的编制基本情况如何?
工资结算表一般应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由劳动工资部门存查;一份按第一职工裁成“工资条”,连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一份在发放工资时由职工签章后交财会部门作为工资核算的凭证,并用以代替工资的明细核算。
由于工资结算表是按各个车间、部门分别编制的,因此,只能反映各个车间、部门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情况。
企业工资表明细与会计凭证两个的关系,以及年限上的特点是本文要阐述的关键,说清楚了也很简单,只是一个认知问题,所以关于企业工资表明细附在会计凭证与否明白了吗,更多内容尽在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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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曾经以为念念不忘的会计成本计算公式就在我们念念不忘的过程里,被我们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