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打货款,给总公司开发票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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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打货款,给总公司开发票怎么做账?
分公司在法律上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实行的是报账制核算,对外不承担民事法律主体责任.分公司购买的设备归属于总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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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打款总公司购买分公司设备
①借:内部往来-总公司(采购设备款)
贷:银行存款
②借:固定资产_某设备
借:应交税费_待抵扣认证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_总公司(设备采购款)
二、分公司设备购置,在分公司上交总公司利润中扣除或按内部制度报账报销
借:内部往来-上交总公司利润
贷:内部往来或专项资金-总公司拨付设备款项
分公司可以向总公司开票吗?
分公司是可以向总公司开票的.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应由分公司进行抵扣.不得由总公司进行抵扣.同时,分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对于总公司而言,取得了进项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
分公司打货款,给总公司开发票怎么做账?通过上述的资料内容,相信大家都知道如何处理做账了.这里这里大家之所以会在疑问,就是没有弄清楚分货物设备的归属问题.虽然是分公司打款,分公司用,但是最终资产还是总公司的.弄清楚这个,上述内容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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