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无偿划转股权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财务知识admin2022-05-05 21:38:1053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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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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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国有集团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将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有者权益125万元)股权划转至A公司,请问账务怎样处理,相关依据;涉及哪些税,税收依据?

回复:

股权的无偿划转属于赠送行为。在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直接对受赠对象的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接受的捐赠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25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投资收益 125

接受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捐赠股权投资 625

贷:资本公积——捐赠股权投资 625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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