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讲课费 如何换算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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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行政执法局准备于1月下旬聘请省内一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为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为期一天的业务培训。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的规定,拟支付其税后讲课费4000元。该局财务人员向地税局咨询,他们该应如何扣缴所聘专家的个人所得税呢?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行〔2013〕523号文件,首度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该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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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财行〔2013〕523号文件所规定的税后讲课费,是由主办单位承担讲课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就本例而言,该专家取得的是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因此,主办单位应代扣并代付该专家个人所得税761.90元,即 [(4000-0)×(1-20%)]÷[1-20%×(1-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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