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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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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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一)税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注意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五、稿酬所得
(一)税目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遗作稿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报纸、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
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1)再版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先后连载、出版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连载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
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添加印数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率:20%。
注意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3.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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