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税务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会计分录admin2022-05-19 22:07:15403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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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件遗失如何处理

问题:税务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请问:以上两种税务证件遗失、被盗是否要罚款、是否都要登报,是否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要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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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未规定必须罚款,被盗需要出具立案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出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开立银行帐户

•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 领购发票

•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

• 办理停业、歇业

• 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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