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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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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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
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无偿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对于无偿捐赠设备的做账,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捐赠发生时
借: 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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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我反正已定下了拿下会计职称考试的目标,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