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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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虽然在3年内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滞纳金。这与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税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不同,批准缓税是法律许可,在批准的缓税期内,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并不属于税款的滞纳;而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少缴税款,实际上确实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定不得向纳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赖保护原则,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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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说纳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就需要视情况来定,以上内容都有相信的了解;如果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你来会计实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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