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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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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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
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所以,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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