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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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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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
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建筑企业的安全费提取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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