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的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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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的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综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支付"的工资支出(第三十四条);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第三十六条);企业"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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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正确理解"发生"与"支付"或"缴纳"的概念.先假定国税局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税前扣除",则成本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则费用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完全演变成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收付实现制,根本就没有权责发生制可言.所以,国税局把"发生"理解为缴纳或支付显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费用"发生"应当是指企业已经耗费或按照规定产生了现时义务.但实际发生并非意味着费用已经支付,企业有可能已经支付,也有可能尚未支付.
二、通过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来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允许税前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政策是以缴纳了税款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未缴纳也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这属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情形."缴纳"应当与"支付"是属于同一概念.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允许税前扣除."一个是"缴纳",一个是"发生",两者截然不同.因为从纳税义务发生到缴纳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税法并没有规定缴纳税款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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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穿石战会计职称考试如歌岁月应无悔,乘风破浪展雄才折桂蟾宫当有时,怎么读得这么别扭呢,总之是为了会计职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