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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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含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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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上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
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购买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实操,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以上内容便是财税知识关于《购买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购买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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