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

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

会计分录admin2022-06-08 15:11:01582A+A-

文章是有关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税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

我们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最近,我公司为了奖励优秀营销人员,组织了33人赴日本免费学习、考察。请问我公司这笔业务是否有涉税事项啊?谢谢!

微信号:yyrjlls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

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如上。通过阅读企业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的相关问题,大家是否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吗?欢迎咨询会计实操的在线答疑老师,进行针对性的讲解。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以免费赴外学习、考察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个税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抢时间,抓基础,勤演练定有收获;树自信,誓拼搏,升大学回报父母。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会计实务实操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qrcode

会计实务实操 ©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1187号
Aiufida用友免费资源网是最全,最新的用友财务软件免费下载站,免费提供用友T1用友T3用友T6用友U8 ERP用友数据库用友补丁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等用友软件免费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