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了分公司怎么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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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分公司怎么报税
新成立的分公司(非独立核算)除了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之外,其余的的税款在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除房地产、建安企业按项目管理,营业税金及附加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外,其余税款在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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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单独核算,单独报税.
和子公司不同的是,它没有实收资本,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
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
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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