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优惠税率的使用条件

​一次性优惠税率的使用条件

会计分录admin2022-06-14 23:38:52699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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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优惠税率的使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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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利润分配,个人股东应按股息红利交个税. 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如下,请根据情况参考: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16号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个人所得税一年一次优惠税率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优惠税率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

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一次性优惠税率的使用条件,对于企业来说,缴税是义务也是责任.有时企业会在特殊时期有特殊需求,因此国家税收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一次性优惠税率的使用方式是作为企业会计必须了解和掌握的,企业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用.想要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请关注会计实操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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