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费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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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费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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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办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筹办期以"开始生产经营"结束.
其标志就是,开始产生主营的业务收入、开始营业或试营业、开始生产或试生产.具体结束的时点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比如,处置报废资产、材料,虽然有收入,但不是主营收入,不应视为开始经营;设备完工前试车并生产了部分产品,也不应视为开始生产和试生产.
又如,一般企业买地、基建,属于筹办期.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地的行为,却属于购入原材料的经营行为.
2、筹办期会计处理没有特殊要求.
基本原则是:筹办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如果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则计入损益;计入损益的费用,如果应该分摊,则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摊处理.
筹办期的收入,也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3、筹办期所得税的税会差异.
筹办期的所得税处理,就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的税会差异同样适用于筹办期.并且,筹办期还有两个专门的税会差异:
1)筹办期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但不计算所得税的损益;
即,所得税开始计算损益年度,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2)筹办期支出在正式经营年度,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长期摊销扣除.
会计可以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认为支出应当分期摊销,则可以选择对筹办期费用长期摊销,摊销期限不低于三年.对于开始经营后暂时获利困难的企业,摊销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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