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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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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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购入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以购入价值作为账面原值,重新估计可以使用的年限以及残值,在剩余使用年限间进行分摊.
注意:购入的旧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是不可以在入账时即体现"累计折旧"的,和固定资产已经使用的资产状况无关.因为使用的主体已经变更,累计折旧是原有的会计主体的经营期间发生的,无需反映至新的会计主体的会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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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些曾经以为念念不忘的会计成本计算公式就在我们念念不忘的过程里,被我们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