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文章是关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知识
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可能您解决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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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实务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别忘了到当地税务机关去备案!
顺便提醒一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百日冲刺,苦战三四五,喜看凰墩飞彩凤;一心教学,笑迎七八九,争传瓜井育贤才。送给即将参与会计职称考试的你,学习是不是疲倦了,激励一下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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