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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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今年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1月先发货,次月再收取款项并开票。根据收入准则的要求,我司在11月发放货物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导致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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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所以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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