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收到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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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收到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会计分录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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