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被合并的亏损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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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浄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分立后,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千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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