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外小规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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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税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相关增值税政策.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1%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2020年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之前的,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业务中止或者退回等这些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之后,开票软件税率或者是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照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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