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证,亏损予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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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汽车经销企业,2014年3月成立,注册地在甲市A区,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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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变更税务登记证,涉及经营地址变更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需取得原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然后再进行变更登记,这样以前的账簿就可以延续,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列明的未弥补亏损额,在征管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
这样,该汽车经销企业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16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为1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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