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列支的捐赠比例混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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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列支的捐赠比例公益性捐赠是3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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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要在税前扣除,取得合法票据是关
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捐赠票据具有税前扣除功能,因此捐赠票据的合法取得显得很重要。捐赠票据开具得不规范,就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以不合格的票据入账,也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目前,捐赠票据的开具和管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捐赠主体混淆,捐款票据开具不当。有的单位,把员工的捐款以单位名义捐赠,单位则将捐赠票据入账列支并在税前抵扣。这样,单位就可以合理支出这笔资金以便随意支配,可是国家的税款却随之流失。二是票据开具不规范。有的票据没有开具捐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用简称,有的票据漏项、错开、填写不全等,都会造成票据不能税前扣除的后果。三是向公众募捐票据存在盲区。某些社团、企业通过现场或网络向社会公众募捐,筹集善款支援灾区,这部分捐赠票据怎么开具、取得,如何监管存在盲区。四是实物捐赠的票据开具不规范,计价方式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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