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

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

会计分录admin2022-05-09 20:01:1992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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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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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关于总公司和异地分公司的发票问题问题二:

我们公司在银行办了电信托收,每个月银行扣款之后有回单,但是因为下属子公司比较多,在电信打发票

比较麻烦,现在就直接用银行回单做账,请问这样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取得相关发票才可以做账,企业所得税才能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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