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何时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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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何时进行调整的?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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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何时
进行调整的?相关阅读延伸: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一、《城建税暂行条例》对此规定如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同城建税,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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