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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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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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 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一)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一)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
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
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一)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二)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三)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复习太充分,就用不着考虑;完全没有复习,也用不着考虑了,你准备用什么心态去迎接今年的会计职称考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