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

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

会计分录admin2022-05-11 20:21:54711A+A-

文章是关于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的相关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您解决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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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 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一)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一)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

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

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一)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二)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三)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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