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购货方给予款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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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购货方给予款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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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会计实操整理的。
“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
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非购货方给予款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这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价外收费只在于销售方向购货方的支付款,所以这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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