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饮服务在税法中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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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一家销售货物的小店,其中货物当中包括了从外单位购买的已经制作好的冷链盒饭。企业把盒饭售卖给顾客,免费提供加热服务,并让其在企业提供的场所就餐,属于提供餐饮服务吗?餐饮服务在税法中是怎么定义的?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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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文件解读中明确,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综上,如果企业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不管是否外购,是否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那么业务属于提供了餐饮服务。即企业购入已经制作好的冷链盒饭,售卖给顾客并让其在企业提供的场所就餐,属于提供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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