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
文章是有关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只为帮助您搞定债权转股权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财税实务问题。
企业将债权转为股权,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主要分为两类分析: 一是直接将全部债权转为债务人的股权,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也没有发生损失,这种情况只要将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为股权的计税成本即可。 二是发生债务重组情况下的债转股,这种情况因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利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发生的损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债务人的重组所得,可以平均递延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转为股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但股权的计税成本以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相关政策如下: 确定债转股计税成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