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丢失已认证处理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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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丢失已认证处理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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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
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①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首先要从销售方取得加盖销售方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认证抵扣的凭证;丢失前已认证,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同时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按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②纳税人只丢失发票抵扣联的,以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已认证的,以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③纳税人只丢失发票联的,以认证后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或者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从销售方复印发票的记账联,并加盖销售方公章,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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