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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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分承担个人借款利息个税的计算
单位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比如,个人借款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由单位承担,应纳税额是(10000+2000)×20%=2400(元),还是(10000+2000)×20%-20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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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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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问题的描述,我们的理解是单位向个人借款,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单位支付个人税后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
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因此,对单位全额承担个人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后,支付个人税后利息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12500(元)
应纳税额=12500×20%=2500(元)
再问:单位已缴纳的2000元,是否可作为已交数,个人只补缴500元?
再答:根据您上述的进一步描述,对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税款,然后再支付纳税义务人10000元,属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部分定额税款的情况,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
那么,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的利息收入已负担2000元税款,单位还应代扣代缴余下的400元由纳税义务人自己负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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