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风险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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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风险金吗?
一是,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2008年度的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即: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月1600元扣除,而2008年3月份开始按照每月20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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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工资税前扣除有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进行扣除的则应予以调整;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有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是,业务招待费用扣除最高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3月底之前结束,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截点前完成汇缴工作。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合伙企业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时各地出台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些地方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诸如此类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来说,合伙企业的个税中的风险金是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计提的,但是国家没有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所以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风险金吗?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同学们阅读上文之后,相信对此问题一定有了自己的理解,如果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不妨来会计实操网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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